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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92号文,最强补丁奏效?| 电力大战⑯头条热点

2025-10-24 14:10     更新时间:2025-10-24 13:52:03     212次浏览

文 | 孟俊华 赵荣美 王 进




2025年5月30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发布《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〔2025〕650号,下称650号通知)。



虽然650号通知有其积极意义,但作为国家级文件出台后,预期的政策效果不足(参见《电力大战 ⑮:650号通知,绿电直连落地?》,能真正落地的绿电直连项目预计将寥寥无几。



为此,2025年9月9日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5〕1192号,下称1192号文)。



随之,网络好评如潮,被赞为电力政策史上最强“补丁”,不但补上650号通知的漏洞,而且还补上了争议最大、影响深远的136号文件的短板。



2025年2月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发布《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,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〔2025〕136号))。



从政策研究的角度,大家希望看到:



650号通知给业界画了一个绿电直连的“大饼”,1192号文能否将这个“大饼”烤出来?



136号文件导致新能源,特别是光伏电站,投资积极性断崖式下降,1192号文是否有缓解之效?



2025年4月11日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能源局发布的《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〔2025〕357号),1192号文是否有助于推进落实?



2021年3月5日,国家发改委发布了《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规〔2021〕280号),有效期五年快到了,至今未能实质性落地,1192号文能否补台?



另外,1192号文本身有没有漏洞,是否需要继续打补丁?



1192号文亮点何在?



1192号文,全文四个部分,亮点汇总如下:



(一)强调绿电就近消纳:文件开宗明义,“发展新能源就近消纳,是促进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、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的重要途径”,就近消纳,不仅是重要途径,更应该是主要途径。



(二)明确电网公共属性:文件第一部分的标题是“公共电网提供稳定供应保障服务”,明确电网的“公共性”。



(三)确定受益负担原则:文件第二部分提出“就近消纳项目公平承担稳定供应保障费用”,确定“谁受益、谁负担”原则。



(四)首创 “单一容量电价”:按接入电网容量缴纳费用,替代传统按电量收费模式,并给出计算公式,



容(需)量电费 = 现行政策容(需)量电费 + 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 × 平均负荷率 × 730小时 ×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。



(五)维护平等电力市场:文件第三部分标明“就近消纳项目平等参与电力市场”,并指出“项目与其他发电企业、电力用户等具有平等市场地位,原则上作为统一整体参与电力市场”。



(六)清晰输送物理界面:电源、负荷、储能等需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,形成明确的物理与安全责任分界点,电源需接入用户侧产权分界点。



(七)关键环节精准计量:电网企业在发电、储能、并网等关键环节安装计量装置,实现全流程电量数据可追溯。



(八)激励自我平衡能力:通过价格信号倒逼项目提升源荷匹配度,例如配置储能、建设微电网或接入虚拟电厂,降低对公共电网容量依赖。



以上八个方面都是此文件的亮点,但由于字数太少,解释缺乏,带来一系列疑问,以至于网文各自解释,莫衷一是。



1192号文有何疑点?



1192号文全文共1477个字符,惜字如金。由此,有不少疑点。



(一)比例严格限定,为何?



1192号文指出,“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,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%,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%、2030年起新增项目不低于35%”。



就单个项目而言,



其自发自用电量既要≥60%*总发电量(1)



又要≥30*总用电量(2025-2029年)(2)



≥35%*总用电量(2030年起新增项目)(3)



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项目与电源必须在规模上般配,简单从数字上看,60%*总发电量≤项目年总用电量≤333%*总发电量(2025-2029年)(4)



60%*总发电量≤项目年总用电量≤286%*总发电量(2030年起新增项目) (5)



那么,如果项目用电量太小,小于(4)中的60%*总发电量,绿电电源可不可以隔墙售电?或者说,多个用电方可否组织起来作为一个整体,以满足(4)的条件?



同样,如果项目用电量太大,远大于(4)中的333%*总发电量,可不可以有多个绿电电源来供电?以满足(4)的条件?



限定比例(4)及(5),无疑将剔除大批的绿电直连项目,其依据在哪里?如果市场有需求,价格也合适,比例之内的绿电进入市场,既套了利,又平衡了市场,这不是建设统一电力市场支持并鼓励的方向吗?



有评论指出,限定比例是“遏制企业投机和套利”,市场机制不就是鼓励各主体利用价格机制去投机和套利吗?投机不就是把握机会,套利不就是赚取差价吗?如果遏制合法合理的投机和套利行为,人为限制合法的绿电进入电力市场的峰段套利,那就是否定市场经济,哪里还能推动和建设统一大市场呢?



(二)项目及用户侧,何解?



1192号文明确,“就近消纳项目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...”。



这里的“就近”,是多近?是物理距离,还是特定的电压等级范围?



这里的“项目”,是单数还是复数?只是一个工程项目,一个企业,还是一组企业,甚至一个用电的产业园区?



这里的“电源”,是单数还是复数?只是审批的单一项目电源,一批电源,还是一个大产业园区的所有电源,甚至一个绿电聚合商?



这里的“用户侧”,是单数还是复数?只是一个单一用户,一个企业集团,还是一批企业,甚至售电公司众多用户侧组合?



如果严格限定一个单一电源直连一个单一用户(即“一对一”),故事虽然很简单,但满足条件的案例将比较少。如此,“一对多”模式的隔墙售电及“多对一”和“多对多”模式的源网荷储,都将无法落地。没有绿电在微网或者配网范围内的市场交易和自由流动,关于推进虚拟电厂的357号文,或将成为一纸空文。



(三)月度容量电费,何来?



1192号文创新地提出了单一容量制电价,按接入电网容量缴纳费用,计算公式为:



容(需)量电费 = 现行政策容(需)量电费 + 电压等级电量电价标准 × 平均负荷率 × 730小时 ×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。(6)



计算公式究竟从何而来?其计算依据何在?



月度容量电费,区别于电量收费模式,收入全部交给电网企业。那么,容量电费的收费依据,应该基于相关备用容量的电力设备投资总额、折旧年限及运维成本等因素(即投资折旧法),而不是来源不明的计算公式。



以上二种收费方式,电网收费金额大大不同。



作为公共属性的自然垄断企业,其收费标准应该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听证,在上中下游市场各方主体利益有所保障的前提下,保证公共机构的正常利润。



投资折旧法,由主管部门核定合理的投资总额、折旧年限和运维费用等,厘定市场各主体(包括电网企业)可以接受的收费标准,保证电网企业合理的投资回报。



那么,以上计算公式下,电网企业对容量设备的投资回报究竟如何?是亏损,合理回报,还是超额利润?



这一计算公式是否需要公开听证?



另外,容量预先确定后,容量电费一般得预先缴纳。在容量限度内,市场购买的电力应该保证会输送到用户侧。也就是说,容量电费类似于“保险费”,用户在“保障”(容量)范围内,应该随时享受到相应的电力服务。由于各种意外,包括运营事故,导致用户不能享受容量限度内的电力服务,电网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,而不是只收钱不担责?



1192号文“补丁”奏效?



现有相关政策解读比较一致地认为,1192号文为中国电力政策史上最强“补丁”。补了650号通知、136号文件、357号文,还是2021年的280号文,甚至统统补上了这些政策的漏洞?



(一)650号通知,补得如何?



2025年5月的650号通知,即《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对推动绿电直连有非常积极的贡献,但“一对一”模式、自用及总用电比例的限定、电网四项费用的强制缴纳等规定,无疑增加绿电直连的运营成本和投资风险(参见《电力大战 ⑮:650号通知,绿电直连落地?》,大大降低政策的实际效应。



“一对一”模式能否突破到“一对多”、“多对一”或“多对多”模式,1192号文没有明确肯定,也没有明确否认。业界惶惶,实践中估计也将千奇百怪,困难重重。



1192号文继续强化自用及总用电比例的限定,即上文的(1)-(5)的不等式,无疑限制了更多的项目落地。



收费办法重大突破,创新的计算方法(6)取代了必须向电网企业缴纳的四项费用,让“一对一”的绿电直连项目有另一个付费模式选择,大大有益于少数绿电直连项目的落地。



是否有利于推动大部分绿电直连项目的实施呢?



由于诸多限制仍在,大部分绿电直连项目的运营成本和投资风险仍然偏高,少数项目可以落地,大多数项目还需要更强更全的“新补丁”。



(二)136号文,补得如何?



2025年2月的136号文,即《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,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》,强制推进所有新能源电力进入市场。新项目几乎不再“保量保价”,原有项目可享受原有“保量保价”的基本利益,但须进入市场。



在电力市场不完善、机制有缺陷的背景下,新能源电力全部入市后,新能源电站投资的不确定性增加,新增项目总体收入下滑。结果必然是,新能源电站投资大幅下滑,其中,光伏电站投资将断崖式下降,产业链供过于求矛盾将更加激化(参见《电力大战 ⑭:政策密集出台,市场何去何从?》)。



各省市自治区136号文地方政策纷纷出台,一些地区光电的新一轮机制电价滑落到0.2元/千瓦时上下,几乎为煤电基准价的一半,行业上下一片“哀嚎”。



1192号文推进新能源就近消纳,但实际能通过的落地项目不多,对新能源电站投资大幅度下滑的弥补,特别是光伏电站,只是杯水车薪。



相比,容量电费模式下,项目将扩大储能的投资以减少对容量的需求,降低每月的容量电费。然而,强制配储已经全部取消,各地电价政策波动导致的套利空间收窄,用户侧储能还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。以上储能电站投资的冲动远远弥补不了储能电站新增规模的下滑。



可见,1192号文有利于就近消纳新能源项目及用户侧储能,但项目落地的种种限制,决定了对新能源电站(特别是光伏和储能)的作用积极但效果有限,填不了136号文留下的大坑。



(三)357号文,补得如何?



2025年4月的357号文,即《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为虚拟电厂的发展描绘了蓝图,“到2027年,虚拟电厂建设运行管理机制成熟规范,参与电力市场的机制健全完善,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2000万千瓦以上;到2030年,虚拟电厂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,各类商业模式创新发展,全国虚拟电厂调节能力达到5000万千瓦以上”。



357号文从定义定位、推动发展、持续提升、完善机制、提高安全、标准体系及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部署和安排。



遗憾的是,357号文就虚拟电厂的三个核心问题避而不提:一是作为虚拟电厂基础的平衡基团(或平衡单元),要不要涉及并设计进去?二是虚拟电厂所有参与主体内部的电力交易和调配,谁来推动并执行?三是微网到配网范围内的“一对一”模式的绿电直连、“一对多”模式的隔墙售电、“多对一”和“多对多”模式的源网荷储等“小微市场”新型模式,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授权以及公允的输配、容量及辅助价格明示(参见《电力大战⑬:虚拟电厂热潮,为何难以落地?》)?



1192号文对以上第一和第二个核心问题没有涉及,对第三个核心问题,看似通过容量电费得以解决,但并没有明确“一对一”以外的可能性。



业界期待,1192号文至少能补上357号文上述的第三个核心漏洞。



(四)280号文,补得如何?



2021年3月发布的280号文,即《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期望在区域(省)级、市(县)级及园区(居民区)级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各种模式;并以风光储一体化、风光水(储)一体化、及风光火(储)一体化等不同的组合推进多能互补,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。理想很丰满。



遗憾的是,现实很骨感。无论是存量新能源项目,还是增量一体化项目,推进过程困难重重。政策五年有效期快到了,绝大多数项目依然停留在PPT阶段。极少数自称的源网荷储一体化或多能互补项目,也远没有达到政策的预期目标。



1192号文通过容量电费设计的创新,明确了符合“一对一”规则的绿电直连项目具有推进的可行性,但“多对多”模式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及多能互补项目,还需等待进一步的通知,或者另一个“大补丁”。



所以,1192号文给了280号文一个“窗口”和期待。



1192号文后续期待?



650号通知出台才三个月余,1192号文即印发。



1192号文既对650号通知的短板和漏洞进行了补充和修正,很及时也很必要,又对136号文造成的负面影响有所缓解和安慰,还对357号文,甚至2021年的280号文的一些短板有一定弥补。“补漏洞、补短板”的正面意义非常重要,未来更值得期待。



(一)严格的比例限定,是否可以去除?



既然新能源电力已经全部进入市场,何必人为设定不等式(1)-(5)?应该让市场决定其电力留下来自用,还是满足外部需求。让电力发挥最大的市场价值,这不正是中央高层推进的全国统一的市场场景吗?



甚至,分布式光伏单个项目6MW的规模限制,是不是也应该取消?



(二)“多对多”绿电模式,是否可以明示?



“多对多”绿电模式,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,何不一步到位推进落实?



“多对多”模式,不仅可以促进新能源发电大规模就近消纳,而且有利于源网荷储充、多能互补、虚拟电厂等新型模式的商业化落地,有“万利而无一害”之功效。



虽然电网企业的收入减少,但其新增投资规模、经营成本及输配风险也会下降。再说,作为公共机构,电网企业的收入高低不应该作为其经营绩效的考核指标,反而,新能源消纳比例及新能源电力的渗透率应该作为其主要考核指标,不仅考核总公司,更应考核各级电网企业,特别是县区级的配电网机构。



(三)月度容量制电价,是否可以重算?



在电力市场化比较发达的国家,输配分开并独立经营是标准配置和基础前提。



中国2002年的电力改革,输配分开也是必选须的核心项,然而,改革到一半就戛然而止,之后所有的电力改革方案和规划宏图均绕过这一核心议题。



如果输配分开并独立经营,今天碰到的电力市场大多数难题都将迎刃而解,各类新型模式均能有效落地。



在输配一体化模式的刚性前提下,1192号文创新提出的容量制电费方案,无疑是迄今为止的最佳选择,只是,容量制电费的计算方法需要符合实际投资,让电网企业具有合理的盈利,不能亏损,也不能暴利。



最合理的计算方式是核定投资总额、折旧年限和运维费用等,并经过公开听证,确保电网企业的合理利润。



(四)电力法冲突之处,是否可以澄清?



显然,1192号文、650号通知、357号文,以及2021年的280号文都与现有的《电力法》相冲突。政策碰到法律,以法律为准绳,还是以政策为准则?



这就可以理解,以上这些文件为什么在基层难以推进和执行。好的政策碰到法律之墙,是难以突破的。



《电力法》的废改立需要时间周期。政策是否需要紧急澄清,以上绿电新型模式,虽然违反了现行的《电力法》,但不允许日后追究、追查或清算,以政策为上位、为优先,让投资人与参与方没有后顾之忧。



欧盟整体,风光渗透率超过28%,绿电价格偏高,投资还享受补贴,弃风弃光率很低。相比较中国,风光渗透率刚过18%,绿电价格成了煤电基准价的一半,新增项目早没有了补贴,弃风弃光率还越来越高,某些地区甚至超过30%。



何故?这么好的绿电,这么便宜,还这么浪费?



欧盟及电力市场化较发达的国家无不采取“输配分开并独立经营”模式,在系统安全、峰谷调节、利益冲突处理、公平市场竞争机制、新能源高比例就近消纳、新型电力模式如虚拟电厂应用等方面,具有明显优势。



输配一体化模式与公平市场竞争机制、新能源高比例就近消纳、“多对多”的新型电力模式等难以兼容,这就可以解释,中国风光渗透率刚到18%,各地新能源电力(包括大基地和各类分布式)的消纳就出现高比例的预警和“红灯”。



配合新能消纳之窘境,相关部门匆忙出台136号文件,给新能源电力发展急踩刹,大降温,产业严重供过于求的矛盾更加突出,一半以上的光伏制造业将为此“牺牲”。



与“输配分开并独立经营”模式相比,输配一体化模式是否也具有一些优势,甚至整体优越性,以提升为“中国特色”?



1192号文提出的容量制电价是一个创举,这一创举是否能支撑起输配一体化模式的整体优越性?



在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推进过程中,需要去除人为设定的绿电自用规模和比例,从“一对一”扩展到“多对多”模式,根据投资、成本和折旧等合理因素重新核定容量制电价,加快能源转型步伐,夯实新能源高比例下的电力安全和能源安全,缓解各项政策带来的负面效应,以证明输配一体化模式下容量制电费的“中国特色”具有整体优越性。



我们期待“中国特色”的电力模式更有优势,更加可持续发展,能为碳中和的明天撑起那片天。



(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,仅代表作者观点。作者供职于国合能源研究院,该机构专注于石油、天然气、煤炭、电力、可再生能源、气候变化及零碳园区等相关领域的深度研究、评估和咨询。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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